只需简单发问,就能帮你写出一篇既有新意,又富真情实感的情书;只要几个关键词,就能替你创作出一篇逻辑严谨的小作文……作为的“招牌”之一,如此快速高效的内容创作能力让不少网友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产生了疑惑。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荣宽认为,在当前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只是人的一种工具,不能成为作者,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但如果类似这类人工智能生成的诗歌散文等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能以某种外在形式表现,则可以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当前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能够构成作品,学界仍然存在争议,而人工智能在生成文字过程中,可能会对一些受著作权保护的文本、代码等进行“借鉴”,也极有可能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或数据剽窃等问题。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丁晓东看来,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未来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是类似这样的人工智能产生的数据是否受到保护,如果采取加工数据受保护的政策,那么其产生的数据不管能否被认定构成作品,均会受到保护。如果扩充知识产权的公有领域,更多强调数据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那么未来人工智能生成数据侵权的风险将降低,但相应也会导致其自身产生的数据受保护力度降低。
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丁晓东认为,在“数据二十条”出台背景之下,人工智能产生数据应如何保护,是个关键性问题。
应推进人工智能立法
人工智能虽然不能完全替代人类工作,却能为人类工作提供有力支持。高绍林举例称,比如法治调研就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支持,因为有关立法规划计划的意见来源复杂,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人工智能可以辅助进行搜集、整理、筛选。
在高绍林看来,随着等类似应用越来越火热,未来一系列因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社会问题也将爆炸式增长,由此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进行规制。
2022年10月,美国白宫发布了《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旨在指导自动化系统的设计、使用和部署,保护美国公众个人数据不被人工智能算法滥用。2022年12月6日,欧盟理事会就欧盟委员会起草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达成一致意见,该法案管辖的人工智能系统包括各种机器学习,基于逻辑和基于知识的工具,包括推理、演绎引擎、专家系统、知识表示等。
“欧美人工智能法案的出台,也将影响我国人工智能及其技术的跨境研发应用,需要加强国内立法来予以应对。”高绍林指出,从我国现行法律基础来看,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都涉及数据、信息和人工智能问题。此外,当前我国有关数据要素、人工智能的地方立法也有很多,为系统研究国家层面人工智能立法奠定了基础。
2016年,贵州省制定《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成为中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性法规,将大数据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此后,全国各地相继出台数据方面地方性法规30余部、政府规章46部。这些地方性法规有的全面规范数据要素市场,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和《上海市数据条例》;有的主要规范政府机关等公共数据管理,比如《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还有的是为了促进大数据应用,比如《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高绍林建议,应抓紧启动人工智能立法专项研究,统筹规划有关人工智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等,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立法。
的成功不仅得益于算法优、算力强,同时还得益于数据参数大。大数据相当于人工智能学习的空气、水和食物,没有数据,人工智能发展无从谈起。因此,高绍林认为,在研究人工智能立法的同时,可以优先研究启动数据要素立法。
当前,针对数据要素,我国出台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规范,但由于数据权属、数据价值、数据交易规则等数据要素的基础性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也制约着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和人工智能发展。高绍林建议从国家层面抓紧启动数据要素立法研究工作,建立起基础性制度,促进数据的开放共享和数据要素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为国家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奠定大数据基础。
“以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的出现对传统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形成了一定冲击,对人工智能立法规制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既要严格规范又要适度宽容。”高绍林指出,人工智能立法要在坚持发展的基础上坚守安全底线,妥善处理好发展、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三者之间的关系,要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构建促进和保证人工智能快速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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